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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部分包与挂靠之二:探讨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。上一篇文章我们探讨了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的建市施函[2014)163号,分析了内部分包的合法性及其主要表现形式。本期文章将结合最新的最高院案例,进一步探讨内部分包。该案例可参见(2021)最高法民申5704号民事裁定书。该案件一审被认定为挂靠,二审改判为内部分包,再审维持了二审的内部分包判决。案情如下:新华公司成立后设立了南通分公司,并聘任朱某担任负责人。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并分批签订了为期九年的《目标管理责任书》。约定朱某承包南通分公司后,自主经营自负盈亏,每年向新华公司上缴固定利润,自行承担南通分公司的职工工资社保等全部费用,并以个人资产作抵押,对目标管理责任负责。朱某在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,社保名义上由新华公司缴纳,实际上由南通分公司承担。朱某还另行聘任了南通分公司的项目经理、财务和技术人员等,以南通分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案涉工程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。案涉工程发生争议后,新华公司负责了善后工作,并承担了相应责任。基于以上事实,法院认为这种关系是内部分包关系,而非挂靠关系。一般来说,挂靠施工的表现形式是缺乏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,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承接工程,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关系松散。然而,在本案中,除了劳动关系和书面目标管理责任书外,朱某实际上经营分公司,每年需上缴固定利润,而非按项目造价比例缴纳管理费,且发生质量问题后,由总公司负责善后和承担责任。因此,在这个案例中,有三个关键点需要注意:第一,有真实的劳动关系和书面目标管理责任书。第二,分公司自负盈亏,每年向总公司缴纳固定利润。这一点与常见的按项目造价比例缴纳管理费不同,这非常重要。第三,最后由总公司负责善后和承担责任。通过这个案例的认定,我们相信可以给施工人带来一些启示。我是索菲,一起学习建工法律吧!一个爱健身的法律。以下是金地集团在北京时间8月4日09:35分盘口异动快照:8月4日,金地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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